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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民二初字第7176号

李文六与孙先显、面对面餐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5-06-27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李文六,孙先显,面对面餐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二初字第7176号原告李文六。被告孙先显。被告面对面餐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经理孙孙先显。本院受理原告李文六诉被告孙先显、面对面餐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5月16日原告与被告孙先显签订了《合作经营协议》,共同投资经营郑州市金水区面对面快餐沙门店,合同签订后,被告严重违反协议的约定,造成无法共同经营。其中被告违反多条,已经严重违反协议的约定,造成合同根本违约、重大违约,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无法实现,根据合同约定,可以依法解除合同。原告于2013年6月19日通过公证送达,向被告孙先显及所在面对面公司书面送达了解除合同通知书,随后又通过邮件送达解除合同书,多次电话通知被告解除合同,至今被告没有提出异议,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与被告合同已经解除,根据合同法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退回其投资资金,并要求赔偿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退回原告投资款27817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系面对面餐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原告提供的合作经营协议上显示面对面餐饮连锁管理有限公司。原告起诉的被告与其提供信息不一致,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刘美丽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孙盼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