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刑执字第01317号罪犯杨纪敏,女,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宿州市人。现在安徽省女子监狱服刑。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7日作出(2011)明刑初字第000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纪敏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0元。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杨纪敏服判不上诉,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8日作出(2011)滁刑终字第00140号刑事裁定,准许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并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安徽省女子监狱于2013年11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杨纪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纪敏在服刑期间,自入监改造以来,获记功、表扬奖励各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杨纪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讼诉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杨纪敏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杜法超
审 判 员 赵 耀
代理
审判员 仰 芮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胡 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