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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452号

广州市百佳洋服饰有限公司与黄石戴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5-09-02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石戴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百佳洋服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4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石戴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少黄石市西塞山区(原黄石锦轮大酒店内)。法定代表人卫学旺,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百佳洋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李国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司徒艾凯,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黄石戴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因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9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黄石戴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诉认为,1、其与原告之间因《制服设计加工合同》(合同编号:BJY2012-07-012)纠纷一案已被天河区法院判决处理。现天河区人民法院又对同一合同纠纷继续立案审理,违背了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因此,人民法院应撤销此案,裁定驳回起诉。2、如法院认为,其与原告之间制服设计加工合同纠纷没有审查清楚,或者另有其他债务纠纷,本案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将本案移送至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1、原告因《制服设计加工合同》纠纷于2013年1月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41458元,该院于2013年4月3日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该笔货款。现原告虽又就同一个合同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延期付款赔偿金,该主张与之前的判决并非同一个诉求,因此原审法院受理该案并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被告住所地在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而合同的加工行为地即合同履行地在本市天河区,因此两个地方的人民法院对本案均具有管辖权。现原告选择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均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余锦霞

审判员  潘志刚

审判员  孙克勇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朱瑞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