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宽民初字第1236号原告长春证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亚泰大街3218号。法定代表人庞建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彦新,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英桃,住长春市宽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证大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英桃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春证大置业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证大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60元,减半收取2730元,保全费1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韩 霜
代理
审判员 张艳伟
人民陪审员 李美茹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岳 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