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琼海民一初字第79号

王德锐与王男、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琼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琼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21-06-26
所属地区
琼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德锐;王男;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琼海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琼海民一初字第79号

原告:王德锐,男,196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琼海市。

委托代理人:王钰铭,琼海市谐和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男,女,198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琼海市。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琼海支公司,住所地:海南省琼海市嘉积镇元亨街143号。

法定代表人:陈忠,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锐诉被告王男、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琼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周秀兰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德锐撤回起诉。

审判员  陈文端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 南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