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台临商初字第2696号
原告:陈刚。
委托代理人:王甫春。
被告:朱锋庆。
被告:郭长胜。
被告:陈华夫。
原告陈刚为与被告朱锋庆、郭长胜、陈华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16日在浙江省看守所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刚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甫春、被告朱锋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长胜、陈华夫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刚起诉称:2010年2月12日,被告朱锋庆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30万元。同日,被告朱锋庆亲笔出具借条给原告并载明向原告借款30万元,利息为月利率1%,被告郭长胜、陈华夫作为被告朱锋庆借款的担保人分别在借条上签字确认,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本息,被告多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故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朱锋庆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自2010年2月12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朱锋庆承担。3、判令被告郭长胜、陈华夫对第1、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被告朱锋庆答辩称:被告出具给原告30万元的借条属实。被告朱锋庆与陈华夫系朋友关系。被告朱锋庆通过被告陈华夫介绍认识了赵威,通过赵威借款,再出具借条给原告。被告朱锋庆是借款人,被告陈华夫是担保人,被告陈华夫又找了被告郭长胜担保。借条约定借款30万元,但实际交付现金27万元,被告朱锋庆取来现金交给被告陈华夫,借款实际是被告陈华夫所用。借款后被告陈华夫支付了一个月利息,一个月之后被告朱锋庆通过赵威支付了13500元利息。被告郭长胜、陈华夫均未作答辩。庭审中,原告补充陈述:原告与被告朱锋庆、郭长胜、陈华夫都不认识,是通过原告的老婆舅赵威介绍再借款给被告。借款是30万元现金交付,不是27万元。被告借款之后,原告至今没有收到被告支付的利息。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三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拟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借条1张。拟证明被告朱锋庆于2010年2月12日向原告借款30万元,约定月利率1%,并由被告郭长胜、陈华夫提供担保的事实。经当庭质证,被告朱锋庆的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没有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原告的待证事实有异议。被告出具30万元的借条属实,但借款交付金额只有27万元,没有30万元。出具借条时没有写明利息,利息部分是被告陈华夫与赵威联系确认。借款后,被告朱锋庆支付了利息13500元。原告提供的上列证据复印件,本院在送达起诉状副本以及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须知和开庭传票时已分别送达给被告郭长胜、陈华夫,但被告郭长胜、陈华夫既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又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已自动放弃了抗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被告朱锋庆、郭长胜、陈华夫均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对原告提供的上列证据,本院认证认为:原告证据1、2均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具有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认定。据此,本院结合到庭原、被告的陈述,认定本案事实与原告主张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朱锋庆由被告郭长胜、陈华夫担保向原告借款30万元的事实有被告方出具的借条及到庭当事人的一致陈述加以证实,三方为此形成的保证借款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朱锋庆作为借款人,应在原告催告的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本息,拖欠不还,显属违约,应承担及时返还原告借款本息的民事责任。被告郭长胜、陈华夫作为该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应负连带偿还责任。
被告朱锋庆辩称本案借款实际现金交付27万元并已支付部分利息,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原告明确予以否认,故本院对此不予采信。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朱锋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刚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自2010年2月12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郭长胜、陈华夫对上述款项负连带偿还责任,被告郭长胜、陈华夫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朱锋庆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90元,减半收取3845元,由被告朱锋庆负担,被告郭长胜、陈华夫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69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账户名称: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执收单位代码:0200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如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本院不予受理。
审 判 员 陶开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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