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商初字第1419号
原告:邵浩俊。
被告:永康市侨联冲压五金厂。投资人:王灵美。
被告:王灵美。
被告:永康麦特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灵美。
被告:金华麦特尔车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梦盼。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浩俊为与被告永康市侨联冲压五金、王灵美、永康麦特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金华麦特尔车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收到本院于2013年11月20日发出的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祝 睿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代
书 记员 徐秀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