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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婺商初字第1419号

邵浩俊与永康市侨联冲压五金厂、王灵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邵浩俊,永康市侨联冲压五金厂,王灵美,永康麦特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金华麦特尔车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商初字第1419号

原告:邵浩俊。

被告:永康市侨联冲压五金厂。投资人:王灵美。

被告:王灵美。

被告:永康麦特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灵美。

被告:金华麦特尔车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梦盼。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浩俊为与被告永康市侨联冲压五金、王灵美、永康麦特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金华麦特尔车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收到本院于2013年11月20日发出的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祝 睿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代

书 记员 徐秀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