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商初字第1380号
原告:毛醒洁。
被告:朱五一。本院于2013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毛醒洁诉被告朱五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日以“原告已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等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醒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2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鲍海源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 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