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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琅民一初字第01283-1号

王兴龙与张爱华、席友胜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王兴龙,张爱华,席友胜,彭守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琅民一初字第01283-1号

原告:王兴龙,男,195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安徽省滁州市,

委托代理人:轩石泉,滁州市皖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爱华,女,195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告:席友胜,男,1956年6月出生,汉族,单位安徽华宇建筑有限公司(全椒县体育路)。

被告:彭守祥,男,195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安徽省全椒县,

委托代理人:班文超,男,195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安徽省全椒县,系彭守祥表兄。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兴龙与被告张爱华、席友胜、彭守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兴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20元,减半收取1310元,由原告王兴龙负担。

审 判 长  陈 文

人民陪审员  张迎弟

人民陪审员  王维娜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代理

书记员  王 廉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