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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西执字第844号

刘某某与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5-12-19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某某,任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844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任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照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庆西民初字第54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任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孩子抚养费8000元,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给付被执行人任某某医疗费4000元,双方各承担欠任某某娘家债务2500元,相互冲减后,被执行人任某某应当再给付申请执行人刘某某15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刘某某、任某某各负担50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任某某于2013年5月8日一次性交清现金1500元。现被执行人任某某已将(2013)庆西民初字第5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庆西民初字第5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免交执行费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常喜娥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郭 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