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成民初字第399号原告王某甲。委托代理人毕明静,山东荣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乙。原告王某丙。被告王某丁。被告王某戊。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肖辉晓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海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