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荣成民初字第399号

王某甲、王某乙等与王某丁、王某戊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成民初字第399号原告王某甲。委托代理人毕明静,山东荣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乙。原告王某丙。被告王某丁。被告王某戊。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肖辉晓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海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