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2985号
原告:李某,女,197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王某,男,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 判 长 于文礼
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
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段端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