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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谯民一初字第02985号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2985号

原告:李某,女,197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王某,男,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 判 长  于文礼

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

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段端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