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初字第1672号
原告:宋华朵,女。
被告:王征,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华朵与被告王征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华朵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王征在(信用社)银行账户的存款55万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王征在(信用社)银行账户的存款55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冻结效力期限为六个月,期限届满前原告可申请本院延续冻结,续行期限不超过三个月。期限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冻结效力消灭。
审判长 王洪涛
审判员 王建阳
审判员 门小玲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陆若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