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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仙民初字第5995号

林志辉、林志敏等与郑建明、连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6-07-30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林志辉,林志敏,林莉平,郑建明,连冬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仙民初字第5995号原告林志辉,男,197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原告林志敏,男,1973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原告林莉平,女,198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三原告委托代理人蔡松铸,福建世纪新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被告郑建明,男,198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连冬梅,女,198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志辉、林志敏、林莉平与被告郑建明、连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没有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提出缓、减、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陈益鹏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智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