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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迎民特字第4号

郝巧英、赵有忠等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7-10-01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
郝巧英,赵有忠,赵有良,赵有恭,赵有俭,赵有园,赵有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迎民特字第4号申请人郝巧英,女,193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迎泽区。申请人赵有忠,男,1955年3月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政府驻天津办事处干部,住天津市南开区。申请人赵有良,男,195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晋中路桥第一分公司司机,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申请人赵有恭,男,196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太原交通运输执法局干部,住太原市迎泽区。申请人赵有俭,男,196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太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干部,住太原市迎泽区。申请人赵有园,女,1970年6月3日出生,汉族,太原市小店区国家税务局干部,住太原市迎泽区。申请人赵有让,男,197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太原交通运输执法局阳曲县分局干部,住太原市迎泽区。申请人要求宣告被申请人赵佐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赵佐晋,男,1930年6月9日出生,汉族,籍贯山西省平遥县,住太原市迎泽区文源三条1号4号楼3单元24号。申请人郝巧英系赵佐晋配偶,申请人赵有忠、赵有良、赵有恭、赵有俭、赵有让系赵佐晋儿子,申请人赵有园系赵佐晋女儿。申请人称:被申请人赵佐晋于多年前突发脑梗塞,治愈后伴有轻度后遗症。2013年5月3日,赵佐晋因身体不适,被送至山西中医学院第三中医院入院治疗,经诊断为脑梗塞、高血压(极高)等。出院后,赵佐晋因消化道出血、心房颤动、脑梗塞后遗症、肾功能衰竭等病情不断反复,多次至山西省人民医院、山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太原市第八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目前在太原市第八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加之年老体弱,××在床,生活不能自理,思维模糊且伴有语言障碍,无法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特向法院申请认定赵佐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审查,被申请人赵佐晋因脑梗塞等疾病多次住院治疗,截止至2013年11月28日,××况为:呈痴呆状、卧床、生活不能自理、有语言能力障碍、不与人交流、丧失行为能力。需鼻饲药物及食物。以上事实有山西中医学院第三中医院出院证、山西省人民医院出院证、诊断证明书、山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2013年5月28日出院证、2013年6月10日出院证、太原市第八人民医院出院证以及太原市第八人民医院内一科医师董建萍(赵佐晋的主治医师)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赵佐晋的现状符合认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赵佐晋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荆海红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晋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