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489号
原告:金绍雄,男,****年**月**日出生,**族,身份证登记地址:****************。
原告:金少贞,女,****年**月**日出生,**********。两原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萧志坚,广东捷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少玲,女,****年**月**日出生,***************。
被告:金少英,女,****年**月**日出生,**族,身份证登记地址:********************。
被告:金少强,男,****年**月**日出生,***************。
被告:金少虎,男,****年**月**日出生,住***********,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绍雄、金少贞诉被告金少玲、金少英、金少强、金少虎分家析产纠纷一案过程中,两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两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金绍雄、金少贞撤回起诉。
二、本案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公告费950元,均由原告金绍雄、金少贞共同负担。(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梁志铭
审判员 程朝阳
审判员 赖丽恂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戴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