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489号

金绍雄、金少贞诉金少玲等分家析产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4-03-17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当事人
金绍雄,金少贞,金少玲,金少英,金少强,金少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489号

原告:金绍雄,男,****年**月**日出生,**族,身份证登记地址:****************。

原告:金少贞,女,****年**月**日出生,**********。两原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萧志坚,广东捷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少玲,女,****年**月**日出生,***************。

被告:金少英,女,****年**月**日出生,**族,身份证登记地址:********************。

被告:金少强,男,****年**月**日出生,***************。

被告:金少虎,男,****年**月**日出生,住***********,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绍雄、金少贞诉被告金少玲、金少英、金少强、金少虎分家析产纠纷一案过程中,两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两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金绍雄、金少贞撤回起诉。

二、本案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公告费950元,均由原告金绍雄、金少贞共同负担。(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梁志铭

审判员  程朝阳

审判员  赖丽恂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戴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