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铜法行非审字第00033号申请执行人铜梁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组织机构代码73396025-2,所在地址铜梁县巴川街道河湾36号。法定代表人罗天琼,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汪从奇,男,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文先平,男,铜梁县教育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刘荣华。被执行人柏英。被执行人刘华英。被执行人黄大华。被执行人黄焕宇。被执行人刘芳。申请执行人铜梁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荣华、柏英、刘华英、黄大华、黄焕宇、刘芳土地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铜梁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何振华
代理
审判员 耿凌燕
代理
审判员 晏 恒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唐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