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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法行非审字第00033号

铜梁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执行黄焕宇,刘芳等土地行政处理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4-02-18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铜梁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刘荣华,柏英,刘华英,黄大华,黄焕宇,刘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铜法行非审字第00033号申请执行人铜梁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组织机构代码73396025-2,所在地址铜梁县巴川街道河湾36号。法定代表人罗天琼,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汪从奇,男,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文先平,男,铜梁县教育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刘荣华。被执行人柏英。被执行人刘华英。被执行人黄大华。被执行人黄焕宇。被执行人刘芳。申请执行人铜梁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荣华、柏英、刘华英、黄大华、黄焕宇、刘芳土地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铜梁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何振华

代理

审判员  耿凌燕

代理

审判员  晏 恒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唐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