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佛城法槎民初字第384号原告霍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陆沛林,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区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区某某,女,汉族。
原告霍某某诉被告区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由
代理
审判员邱程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霍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陆沛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区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霍某某诉称:1979年10月8日,霍某某与区某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四名女儿,分别是区某某、区某某、区某某、区某某。后因夫妻感情破裂,双方于2013年6月5日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位于佛山市禅城区澜石深村XX村XXXX街X巷XX号的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现登记在区某某名下,系夫妻共同财产。涉案房屋的第一至三层的所有权全部归霍某某,由霍某某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区某某不得干涉。涉案房屋的第四至五层的所有权归区某某所有,由区某某占有、使用、收益、处分,霍某某不得干涉。区某某应在离婚后协助霍某某办理相应的房产变更登记手续及其他交接手续。但离婚后,区某某一直拒不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因区某某到处欠债,经常有不明债主无故到涉案房屋骚扰霍某某。2013年9月,区某某在未经霍某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涉案房屋整体出租给案外人,案外人现以其为合法承租人为由,强行霸占涉案房屋,区某某则每月收取房租,严重侵害了霍某某的合法权益。霍某某已无家可归,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确认涉案房屋的第一至三层的房产所有权归霍某某;2.区某某立即协助霍某某办理上述土地及房产的变更登记手续及其他手续;3.区某某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区某某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诉讼中,霍某某提供了以下证据:1.霍某某、区某某身份证,证明诉讼主体资格。2.结婚证、离婚证,证明霍某某、区某某已于2013年6月5日离婚。3.离婚协议书,证明霍某某、区某某于2013年6月5日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约定:涉案房屋的第一至三层的所有权归霍某某,第四至五层的所有权归区某某。4.佛山市禅城区澜石深村XX村XXX街X巷XX号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涉案房屋的房地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上述两个房产仍然登记在区某某名下,区某某没有履行离婚协议的内容。5.(2013)佛城法民三初字第541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区某某欠外债,在未经过霍某某同意的情况下,将涉案房屋抵押,严重损害霍某某的利益。6.照片七张,证明涉案房屋被区某某的债务人强行侵占。7.(2013)佛城法民一执加字第14号民事裁定书,证明区某某欠外债的事实。区某某未发表质证意见,亦未提供证据。经审查,因霍某某提供的证据均与原件核对无异,本院确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及对本案的审理,本院对以下案件事实予以确认:霍某某、区某某于1979年10月8日登记结婚。2013年6月5日,双方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第三条约定:“1.位于佛山市禅城区澜石深村XX村XXXX街X巷XX号的房屋一套(共五层,建筑面积438.9平方米,房地产权证:粤房地证字第2XXXX**号,土地使用证:佛府集用(2005)第0XXXXXXXXXXX8号),现登记于区某某名下,系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现经双方协商一致,该房产第一、二、三层的所有权全部归霍某某所有,由霍某某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区某某不得干涉。该房产第四、五层的所有权归区某某所有,由区某某占有、使用、收益、处分,霍某某不得干涉。区某某应在离婚后协助霍某某办理相应的房产变更登记手续及其他交接手续。2.位于佛山市禅城区澜石深村XX村XXXX街X巷XX号的房屋一套(建筑面积31.41平方米,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号:佛府集建总字第0XXXXX5号、佛府集建字[90]第0XXXXXXXXXXX8号),现登记于区某某名下,系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现经双方协商一致,该房产的所有权归区某某所有,由区某某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离婚协议书第四条约定:“双方一致确认:婚后没有对外举债用于婚姻共同生活,如一方对外拖欠债务的,则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应由负债方自行承担,不得牵连对方,否则需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同日,佛山市禅城区民政局根据上述离婚协议书,为霍某某、区某某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诉讼中,霍某某自述涉案房屋于1983年建设,2000年重建。另查明,在本院受理的案外人源而驹诉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2013)佛城法民三初字第541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封了涉案房屋,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追加霍某某为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霍某某、区某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认可。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从离婚协议书第三条的内容来看,系离婚时双方就夫妻婚后财产分割作出的约定,双方一致同意,涉案房屋的第一至三层的所有权归霍某某所有,第四至五层归区某某所有。因此,霍某某请求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霍某某请求区某某协助办理土地及房产的过户登记的诉讼请求,因属于判决执行的事项,本院在本案中不作处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
一、座落于佛山市禅城区澜石街道深村村XX村民小组XXX街X巷XX号的房屋[权证号码:FCXXXXXX3]属原告霍某某与被告区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其中第一至三层的所有权归原告霍某某所有,第四至五层的所有权归被告区某某所有。
二、驳回原告霍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原告霍某某负担2450元,由被告区某某负担2450元。因该款已由原告霍某某全额预交,被告区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将负担的费用迳付原告霍某某,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邱程辉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谢惠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