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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太民一初字第01037号

太湖县嘉园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汪学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太湖县嘉园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汪学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太民一初字第01037号

原告:太湖县嘉园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

法定代表人:章跃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石礼旺,安徽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查学云,安徽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学侯,男,194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受理原告太湖县嘉园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汪学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太湖县嘉园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当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湖县嘉园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太湖县嘉园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雷克勤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施启政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