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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富法执字第745号

滕晓玲申请执行周纯龙等四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6-03-23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滕晓玲,周纯龙,黄秀芹,周跃灵,葛春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富法执字第745号申请执行人滕晓玲,女,42岁。被执行人周纯龙,男,40岁。被执行人黄秀芹,女,40岁。被执行人周跃灵,男,71岁。被执行人葛春华,女,68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富锦市人民法院(2013)富商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8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滕晓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纯龙等四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此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富锦市人民法院(2013)富商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生文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尚进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