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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商初字第2822号

潘学元与宋瑞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9-12-04
所属地区
山东省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潘学元;宋瑞连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平商初字第2822号原告潘学元,男,1951年8月17日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平度市。被告宋瑞连,男,1952年11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开发区。本院于2013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潘学元诉被告宋瑞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潘学元诉称,2010年12月26日,被告因其母亲住院治病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5000元。自2011年开始,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被告拖欠至今未付。为此,请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5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宋瑞连辩称,同意偿还,请求调解处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宋瑞连欠原告潘学元借款5000元,于2014年1月25日前付清。

二、其他无争执。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学元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禚春东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冯雅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