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日执字第40号
申请执行人:崔安梅,女。
被执行人:山东天王星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潮河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厉保星,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厉保星。
被执行人:席京英,女。
被执行人:厉军。
被执行人:聂军。本院在执行崔安梅与山东天王星橡胶有限公司、厉保星、席京英、厉军和聂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崔安梅于2013年11月28日以双方重新办理了借贷业务为由,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案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有关规定,应当终结本院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对山东省日照市阳光公证处(2013)日阳光证执字第41号公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申法奎
审判员 王淑萍
审判员 张卫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牟宗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