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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凌海右民初字第01733号

彭某某诉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彭某某,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凌海右民初字第01733号原告彭某某,男,1956年6月16日生,汉族,个体业者,住辽宁省凌海市。委托代理人刘桂芝,女,1954年9月17日生,满族,个体业者,住辽宁省凌海市青年大街**号**栋*单元**室。被告高某某,女,1962年1月20日生,汉族,个体业者,住辽宁省凌海市。

原告彭某某诉被告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请求,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为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彭某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李 峻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苏漫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