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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瑶民一初字第3783号

李世俊与杨安生、合肥市快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世俊,杨安生,合肥市快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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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瑶民一初字第3783号

原告:李世俊,男,193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委托代理人刘金瑞,安徽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安生,男,195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

被告:合肥市快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

法定代表人:薛勇,总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政务区。

负责人:王兵,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陈晨,该公司员工。

原告李世俊诉被告杨安生、合肥市快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世俊撤诉。

审判员  王辉胜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施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