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瑶民一初字第3783号
原告:李世俊,男,193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委托代理人刘金瑞,安徽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安生,男,195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
被告:合肥市快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
法定代表人:薛勇,总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政务区。
负责人:王兵,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陈晨,该公司员工。
原告李世俊诉被告杨安生、合肥市快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世俊撤诉。
审判员 王辉胜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施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