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鲁民初字第1265号原告范某某与被告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137.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李国亮
人民陪审员 王中营
人民陪审员 王明阳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川川 更多数据:
范某某与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鲁民初字第1265号原告范某某与被告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137.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李国亮
人民陪审员 王中营
人民陪审员 王明阳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川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