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金义民初字第2224号原告毛某。委托代理人王翠英。被告胡某。
原告毛某诉被告胡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09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陈锦忠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翠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毛某诉称,原告毛某于2012年通过朋友与被告胡某认识交往,当时被告声称已离婚单身,想找个女友结婚,全盘隐瞒着婚姻真实的情况与原告交往,每天车子来接送上下班。在二人交往的过程中,原告是把终身托付在被告身上,望能早日定下结婚期。但被告总是以种种理由推托,原告对此深信不疑,不再过问此事。直到2012年10月28日被告陪同原告去医院检查,原告发现自己怀孕二个月时,他要这个小孩。然而该年11月5日,被告在原告的追问办结婚登记时,才不得不说出自己是有妻儿还未离异,要把孩子拿掉,这时原告才明白是个骗局,这一突如其来的骗局让原告感到晴天霹雳,无法承受。原告单身女子忍着悲痛也只有去医院想把孩子拿掉,但医生说,像你这情况如果拿掉孩子,可能造成终生不育。这样原告也在无奈情况下,在2013年5月18日在义乌北苑医院生下一女儿。
原告托朋友打电话与被告说原告生下一女儿之事,被告不理睬,拒绝探望,被告一口咬定女儿与他无关。在原告月子期间通过朋友了解才知道,被告已在原告怀孕期间,已离婚又跟华侨再婚了。直到至今也未来探望女儿,这无情无义的一切真使原告难以接受。被告是不负责任,背信忘义的人。原告认为,被告欺瞒原告单身已离婚,事实与其生下女儿,反目无情,拒绝否认,不仅伤害了原告的感情,玩弄女性的恶劣行径,严重影响原告将来的婚姻生活和带来经济上困难。原告还深怕女儿长大了被告再来认会女儿。为此,现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决原、被告间的非婚生女儿毛子如(2013年5月18日生)归原告抚养,被告以每月向原告支付2000元人民币。抚养费支付至女儿满18周岁时。被告胡某未有答辩。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医学出生证明一份,证明毛子如的出生情况。经本院审核,该医学出生证明上母亲姓名栏上标明系原告毛某,父亲栏上为空白。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8日,原告毛某在义乌妇幼保健院产下一女,取名毛子如。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原告主张毛子如系被告胡某的女儿,未能提供其与被告同居、生子的相关证据,其诉请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胡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毛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人民币300元,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单位:金华市财政局;汇入帐号:19×××3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审判员 陈锦忠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龚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