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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刑初字第158号

张庆晓犯强奸罪、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4-03-17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西刑初字第15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庆晓,男,198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2013年1月14日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徐某某,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以邢西检刑诉(2013)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庆晓犯强奸罪、诈骗罪,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奚军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王某的诉讼代理人柴某某、被告人张庆晓及其辩护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3年1月13日晚19时许,被告人张庆晓将河北传媒学院学生田某某带至石家庄市裕华区翟营大街联邦名都空中花园室内,采取捂嘴、掐脖子等行为将田某某的裤子扒光,欲强行与田某某发生性关系,后因田某某将瓷杯打碎用瓷杯碎片割破自己左手腕进行激烈反抗,而未得逞。

二、2012年2月至12月间,被告人张庆晓化名孟昕,以认识省公务员考试录用中心的领导能够为王某安排成正式公务员为名,骗取王某从邢台市中国银行中兴支行打给其三十万元,非法占有。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文书、扣押物品清单、抓获证明、户籍证明、立案决定书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张庆晓使用暴力,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且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强奸罪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庆晓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辩称其没有强奸的意图,也未造成强奸的结果,不构成强奸罪。至于诈骗,其主观上不具有占有王某钱财的意图,是她找的其,其收她的钱,确实也用在帮她办事了,其不构成诈骗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一、指控被告人强奸未遂罪名不成立。1、被告人的行为仅是猥亵行为,后果较轻,应区分违法行为与犯罪的区别;2、被告人当天喝酒较多,控制能力较低,只是一时冲动,无法控制;3、被告人属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和违法行为,故不构成强奸罪。

二、指控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1、是被害人王某主动联系被告人张庆晓让其安排工作;2、收到30万元后,被告人主动向被害人出具了收条;3、双方口头约定2013年元月15日前退还部分钱款,因同年元月13日被告人因涉嫌强奸罪被羁押,无法退回钱款;4、被害人王某与被告人之间的纠纷属民事纠纷,被告人无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被告人不构成诈骗罪。

经审理查明,一、2013年1月13日晚19时许,被告人张庆晓将河北传媒学院学生田某某带至石家庄市裕华区翟营大街联邦名都空中花园室内,采取捂嘴、掐脖子等行为将田某某的裤子扒光,欲强行与田某某发生性关系,后因田某某将瓷杯打碎用瓷杯碎片割破自己左手腕进行激烈反抗,而未得逞。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被告人张庆晓的供述,2013年1月13日中午11点左右,其对象王某某跟其说,她约了同学田某某和于某两个人中午一起在鱼香辣婆婆吃饭,吃完饭后一起去唱歌,晚上18时左右去了空中花园吃饭,吃完饭其提议说玩捉迷藏,其和田某某一组,王某某和于某一组,让王某某和于某两个人找其和田某某,其就搂着田某某去了其在空中花园的租住地,进屋后其就开始吻她,摸她胸部,田某某说,别这样王某某知道了不好,其说没事。这时,田某某突然就把瓷杯子打碎了,其就用手去夺杯子,其的手腕也划破了,发现田某某的手也破了,其跟田某某说叫她放下杯子她不放,说把王某某叫上来才放,后来其给了田某某一把刀,随后田某某把杯子的碎片给了其,其用纱布给她包扎了一下,包扎完后田某某就拿着刀去找王某某她们了,其把她送到六楼就回家了。2、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2013年1月23日上午11时左右,于某跟其打电话说王某某要走了,在一起庆祝一下,后来约好到裕华路的渝香辣婆婆吃饭,到了以后王某某和她对象张庆晓也在那,其几人喝了一瓶红酒,吃完饭后张庆晓说去唱歌,唱歌的时候喝了不到一瓶红酒,晚上6点左右张庆晓要求一起吃晚饭,这期间张庆晓喝了一点他自己带的红酒,并没有喝多,吃完晚饭后张庆晓要求玩捉迷藏,其开始不去,张庆晓就推着其去,他说他要上去喝水让其陪他去,进了房间后其坐在沙发上,张庆晓就去了卫生间,他出来后把楼道门反锁上,把灯关了坐到其身边用手搂住其要亲其,其就站起来要跑,张庆晓就把其扑倒在床上,其就挣扎,张庆晓压着其,把手伸进其的衣服里摸其的乳房和阴部,还亲其,其就咬了他嘴唇开始哭和叫,声音比较大,张庆晓就拿枕头捂住其的嘴说再叫弄死你,其就不敢叫了,他把枕头拿开后其又开始叫,他就掐其脖子说再叫弄死你,其就不敢叫了,后来张庆晓把其下身衣服都脱光了,其一直挣扎,后来其找了个机会咬了他胳膊一口跑到了厨房打碎了瓷杯子,张庆晓又把其弄到了床上,其说你再动其,其就死在你面前,然后其就用杯子的碎片把左手腕划破了,张庆晓还坐在其肚子上,左手按住其,右手想解他的裤子,这时其左手腕开始流血,握着杯子碎片的右手也开始流血,右手的指甲劈了,张庆晓也开始害怕了,说让其把杯子扔掉他保证不动其,其身上、床单上都有血,张庆晓要给包扎,还给了一把刀说让其放心,后来王某某给张庆晓打电话其就开门跑了出来,张庆晓就追上其,用衣服把拿刀子的手盖住,其就哭着跑进了电梯,给王某某打电话她们就来了,然后就报了警。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2013年1月13日其跟于某说明天回家,要大家在一起聚一聚,让她带着田某某。其和张庆晓、于某、田某某四人一起到了裕华路的渝香辣婆婆吃饭,吃完饭后张庆晓强烈要求去唱歌,就去了翟营大街的QQ堂唱歌,18时许张庆晓又要求去吃晚饭,去了空中花园吃烤肉,期间张庆晓喝了点自己带的洋酒,没喝多很清醒。其手机没电了要回去,张庆晓就把田某某的手机给了其,然后张庆晓就搂着田某某走了,大概20时20分许其跟于某看到田某某手中拿着刀头发散着在哭,衣服和胳膊上都是血,其就给张庆晓打电话,张庆晓说他在跟田某某开玩笑,后来田某某就报了警。4、证人于某的证言,2013年1月13日其跟王某某聊天,王某某说她明天就要回老家了一起聚聚,中午其和田某某、王某某和她对象张庆晓一起吃饭,吃完饭其几个就去唱歌,大概18时左右一起又去吃了烤肉,19时许张庆晓提议说玩捉迷藏,其几人都不愿意玩,后来张庆晓就和田某某走了,其和王某某就在空中花园转,过了40分钟左右打电话给张庆晓,他说在电梯口,其和王某某过去了发现田某某在哭,手中拿着刀,衣服、胳膊上还有血,后来田某某说张庆晓想强奸她,还差点用枕头把她捂死,后来就报了警。5、辨认笔录,证实经被害人田某某辨认,确认6号系被告人张庆晓;经证人王某某辨认,确认8号系试图强奸朋友田某某的被告人张庆晓。6、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张庆晓身体有咬伤、抓伤、划伤和被害人田某某身体有划伤、身上及衣服上有血迹、脖子上有掐痕的情况。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被告人张庆晓住所的位置、强奸未遂中心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方位示意图的情况。8、鉴定文书,证明被害人田某某损伤系轻微伤的情况。9、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在作案现场被告人交给被害人匕首提交的情况。10、户籍证明,证明被害人田某某于1991年5月19日出生,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相关户籍信息。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二、2012年2月至12月间,被告人张庆晓化名孟昕,以认识省公务员考试录用中心的领导能够为王某安排成正式公务员为名,骗取王某从中国银行邢台市中兴支行打给其的三十万元,非法占有。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被告人张庆晓的供述,2012年初,王某给其打电话说想在石家庄找一份公务员的工作,问其能不能帮忙,经咨询在石家庄找一份公务员的工作需要30万元,其就给王某说了,后来其用孟昕的身份证办了张中国银行的卡,王某就把30万元打到其的卡上。随后王某报考的司法监狱公务员考试成绩不理想,未达到面试分数线,其就问了朋友邵某,邵某向樊某某询问,说未过面试肯定不行,其随后联系山东方面的关系给她找工作,其给王某说她不愿意去。到了同年十一、二月,王某说不办了想要退钱,其说元旦前给她钱,但是元旦的时候手头紧就说再给半个月时间,后来就被拘留了没还成钱。这三十万主要花在了请朋友吃饭,帮忙打听王某工作的事情,还有自己出去玩了一圈,借给了刘宏斌15万元,刘宏斌没给其打借条,现在手里没钱了。2、被害人王某的陈述,2010年底其和朋友去邢台苏禾酒吧玩,认识了酒吧的经理张庆晓和邵某,以后就没有联系了。2011年毕业后其在北京工作,2012年2月份的一天偶然和张庆晓联系上了,他说认识一个人叫樊某某,是省人事厅的能力很大能帮助找工作,樊某某和邵某关系很不错,但需要30万元钱打理,就说到时候见一面邵某和樊某某面谈,张庆晓就说帮其联系。过了几天张庆晓说联系到了樊某某,其开车到了石家庄,在石家庄建设路附近的捞福来见面,邵某说樊某某有事不能在一起吃饭只能见个面,随后樊某某开着车来了,其就跟邵某坐到樊某某车里,邵某说其是他表妹让樊某某帮忙,樊某某说他跟邵某关系很好叫其放心考试,剩下的事他们办。随后其就开车回邢台了,后来一直和张庆晓电话联系,他说只要樊某某收钱这事没问题叫其赶紧准备钱,还说最好一次给樊某某30万元,要是给少了如果事情办不成不好找他退钱。2012年2月24日其妈在邢台中国银行把30万元给张庆晓汇了过去,汇钱的事随后就给张庆晓和邵某说了他们叫其放心,2012年3月份的一天张庆晓说给其打个收条,叫其放心,后来张庆晓联系其说,让其报河北省司法厅女子监狱,樊某某提供的职位已经和领导打好招呼了,只要不是考得太差就行。考试成绩下来后未达到录取分数线,张庆晓说十月份还有一次补录的机会,就一直等到十月份,但是还没有消息其就说不办了要退钱,张庆晓说他让邵某去找樊某某要,樊某某说年底退钱。到了2012年12月份张庆晓说再给他十天时间,过了十天还是没有消息,其给张庆晓打电话,这时派出所说张庆晓被抓了。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其女儿王某2011年毕业后一直在北京工作,家里想让她回来。2012年王某打电话说认识了张庆晓和邵某,说他们和一个叫樊某某的领导关系很好能帮女儿找工作,家里后来打听了樊某某的情况,省人事厅确实有这个人,并且能力很大。后来他们说运作需要钱,大概30万元,我们想要是能办成也行,其就把30万元给他们汇了过去。汇完以后女儿还给张庆晓和邵某说了,他们说叫我们放心,后来张庆晓给女儿打了一张收条。报名时他们叫女儿报省女子监狱,考试成绩下来后,女儿成绩没进入面试,张庆晓就说等到十月份补录,但是到了十月份还是没有消息,其就给张庆晓说不办了要退钱,女儿也跟邵某联系,邵某说元旦把钱退回来,后就联系不上张庆晓了,只好报警。4、证人邵某的证言,大概2012年上半年张庆晓约吃饭,说邢台一个女孩想当公务员,说让帮忙找樊某某,其就答应他能帮忙一定帮。后来王某也来石家庄谈工作的事,张庆晓再次要求其找樊某某,其就打电话给樊某某约他吃饭但是他没有时间吃饭见一面可以,随后我们就在石家庄的捞福来附近见了一面,在樊某某车上说让王某好好复习,成绩理想能帮就帮,聊了几句樊某某就开车走了。后来公务员快报名的时候张庆晓联系了其问报哪个单位,其说你看着报吧。考试成绩下来后,张庆晓告诉其说考试成绩没进入面试,其跟樊某某说了,樊某某说没进面试肯定不行,其也跟张庆晓说了,张庆晓说别管了他在联系找别的关系,下半年的一天王某给其打电话说,张庆晓拿了她那么多钱事办不成也不退钱问其怎么回事,其就打电话问张庆晓,张庆晓说在找别的关系,后突然就找不到张庆晓了。5、证人樊某某的证言,在2012年2、3月份的一天邵某给其打电话说,邢台一个朋友的孩子要考公务员看能不能帮忙,答复他说在工作范围内可以帮忙。后来邵某给其打电话说邢台女孩来了让其见一面,其抹不开面子就和邵某跟那女孩在捞福来附近的酒店自己车上见了一面,其讲先考试,等考试成绩下来后再说。到了2012年5、6月份的一天,邵某给其打电话说王某没进面试,其说没进面试肯定不行就回绝了。其不知道王某花钱的事,其没跟王某、张庆晓他们联系过。6、辨认笔录,证实经被害人王某辨认,确认6号系被告人张庆晓。经证人邵某辨认,确认4号系自称叫孟昕的男子即被告人张庆晓。经证人樊某某辨认,在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确认9号系自称叫孟昕的男子即被告人张庆晓的情况。7、假身份证,证明被告人张庆晓所使用的孟昕假身份证的情况。8、银行卡,证明被告人张庆晓诈骗王某使用的银行卡的情况。9、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张庆晓自称孟昕的住所地与孟昕实际住所地不符的情况。10、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孟昕于1981年2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阳光新路等相关户籍信息的情况。11、汇款证明,证明被害人王某母亲李某某通过中国银行账号交易30万元转给被告人张庆晓打款通知书的情况。12、存款明细清单,证明被告人张庆晓账号交易明细清单的情况。13、收条,证明被告人张庆晓收到被害人王某现金30万元的情况。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针对上述两起指控,公诉机关还出示了以下综合证据: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证实案件来源、立案及移送的情况。2、抓获证明,证明2013年1月14日在被害人田某某带领和指认下,将被告人张庆晓在石家庄市桥西区振岗路抓获的情况。3、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张庆晓于1983年11月18日出生,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等相关户籍信息。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庆晓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的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其行为侵犯了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张庆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被害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庆晓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建议适用法律正确,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没有强奸的意图,也未发生强奸的结果,其行为属于猥亵,不构成强奸罪的辩护意见。

本院认为,通过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损伤鉴定书等相关证据证实,被告人以发生性关系为目的,制造与被害人单独相处的机会,并通过暴力、威胁的手段欲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虽未得逞,但已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因此,对于被告人及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已着手实施犯罪行为,由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实施强奸的犯罪过程中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后果,酌定对其从重处罚。关于诈骗罪,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张庆晓在主观上没有占有被害人钱财的目的,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属民事纠纷,不应认定为诈骗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庆晓系娱乐场所的普通工作人员,其以能为他人解决公务员工作为由,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并以虚假姓名给被害人打收条,骗取被害人30万元,其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客观上已实施了诈骗的行为,其所称民事纠纷并无证据证明,故对此意见不予采信。被告人张庆晓诈骗被害人30万元,数额巨大,且至今未将被骗钱款退赔被害人,给被害人造成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酌定对其从重处罚。对于被害人王某提交的QQ聊天记录的证据,以证实被告人张庆晓是通过QQ聊天来骗取其信任。在质证过程中,被告人张庆晓对此予以否认,被害人也无法证明与其聊天的确是被告人本人,故对此证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情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庆晓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14日起至2023年7月13日止)。

二、被告人张庆晓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王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元

代理

审判员  吕振峰

人民陪审员  李 磊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灿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