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祁民初字第823-1号原告高硕刚,祁县昭馀镇居民。被告段宣钰。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硕刚与被告段宣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日向我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63057.9元整,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63057.9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温学东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