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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祁民初字第823-1号

高硕刚与段宣钰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高硕刚,段宣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祁民初字第823-1号原告高硕刚,祁县昭馀镇居民。被告段宣钰。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硕刚与被告段宣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日向我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63057.9元整,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63057.9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温学东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