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灵民一初字第02001号

原告赵勇与被告岳德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4-02-28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勇,岳德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灵民一初字第02001号

原告:赵勇,男,汉族,职工,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灵城镇。

被告:岳德计,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灵城镇。

原告赵勇因与被告岳德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3年8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么荣兴担任

审判长,与

审判员XX、

人民陪审员王鹏程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赵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岳德计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勇诉称:被告在灵城镇七里村从事养殖业,自2012年元月4日至今,被告先后多次向原告借款用于经营。近日原告发现被告经营不善,有逃避债务的倾向,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岳德计偿还借款434000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岳德计未作答辩。赵勇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是:①身份证。证明原告主体资格;②2012年元月4日借条一份。内容是:借条,今借赵勇人民币壹拾肆万捌千捌佰元整,此款借期一年,还款日期为2013年元月3号,逾期一天不还,每天罚款贰佰元,借款人岳德计,2012年元月4号。证明岳德计欠款148800元的事实;③2012年2月5日借条一份。内容是:借条,今借赵勇现金陆万贰仟元整,借期一年,此款逾期不还每天罚款贰佰元,借款人岳德计,2012年2月5号。证明岳德计欠款62000元的事实;④2012年2月8日借条一份。内容是:借条,今借赵勇现金捌万陆千捌佰元整,借期一年,此款逾期不还每天罚款贰佰元,借款人岳德计,2012年2月8号。证明岳德计欠款86800元的事实;⑤2012年2月21日借条一份。内容是:借条,今借赵勇现金柒万肆仟肆佰元整,借期一年,此款逾期不还,每天罚款贰佰元,借款人岳德计,2012年2月21号。证明岳德计欠款74400元的事实;⑥2012年8月27日借条一份。内容是:借条,今借赵勇现金陆万贰仟元整,此款借期一年,逾期不还,每天罚款伍佰元,借款人岳德计,2012年8月27号。证明岳德计欠款62000元的事实;⑦证人吴某某出庭作证。证明证人与原告是熟人关系,被告向原告借款证人只知道其中一笔,大概是2012年的2月份,具体数额记不清楚了,证人同原告一起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没有偿还;⑧证人沈某出庭作证。证人与原告是朋友关系,被告养牛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被告在书写欠条时,证人在场。证人也同原告一起到被告家催要欠款。本院问话笔录一份及照片三张。证明本院对岳德计妻子张某某做问话笔录,张某某称知道岳德计欠钱,具体欠多少、欠谁的不知情,岳德计外出打工,无法联系。赵勇发表质证意见为:对该证据没有异议。岳德计在本院指定期间内没有到庭应诉,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意见,本院作如下认证:原告提供的证据①②③④⑤⑥⑦⑧及本院调查的证据,来源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本案经举证、质证、认证,

本院查明以下事实:原告赵勇因亲戚介绍认识被告岳德计,被告在灵城镇七里村从事养殖业时,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2012年元月4日借款148800元;2012年2月5日借款62000元;2012年2月8日借款86800元;2012年2月21日借款74400元;2012年8月27日借款62000元,以上合计434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逾期不还处以罚款。借款到期后,由于被告经营不善养殖亏损,没有偿还借款。本院2013年8月29日向被告岳德计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到期后被告未到庭应诉。

本院认为,综合诉辩意见及举证、质证、认证,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支持?依据法律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原告赵勇与被告岳德计之间的借款关系,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法应予支持。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没有及时偿还原告借款,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因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岳德计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勇借款人民币43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10元,由被告岳德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么荣兴

审 判 员  张 平

人民陪审员  王鹏程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朱雨寒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