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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吴埭商初字第326号

孟水凤、孟建平等与盛根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4-03-24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孟水凤,孟建平,吴建琴,庄瑛,盛根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吴埭商初字第326号

原告:孟水凤。

原告:孟建平。

原告:吴建琴。

原告:庄瑛。

被告:盛根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水凤、孟建平、吴建琴、庄瑛诉被告盛根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水凤、孟建平、吴建琴、庄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975元,由原告孟水凤、孟建平、吴建琴、庄瑛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晓翔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丁岸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