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吴埭商初字第326号
原告:孟水凤。
原告:孟建平。
原告:吴建琴。
原告:庄瑛。
被告:盛根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水凤、孟建平、吴建琴、庄瑛诉被告盛根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水凤、孟建平、吴建琴、庄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975元,由原告孟水凤、孟建平、吴建琴、庄瑛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晓翔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丁岸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