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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吉农民初字第4251号

许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5-07-29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许某某,刘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吉农民初字第4251号原告许某某,现住农安县。

被告刘某某,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某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

审判员  马宝海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钟德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