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吉农民初字第4251号原告许某某,现住农安县。
被告刘某某,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某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
审判员 马宝海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钟德伟 百度搜索“”
许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吉农民初字第4251号原告许某某,现住农安县。
被告刘某某,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某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
审判员 马宝海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钟德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