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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陈执恢字第00151号

李树林与朱素强、贺峰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5-10-21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树林,朱素强,贺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陈执恢字第00151号申请执行人李树林,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千河镇黄贺村。被执行人朱素强,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周原镇高里村。被执行人贺峰,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千河镇黄贺村。本院在执行李树林与朱素强、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朱素强、贺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本院(2005)陈民一初字第509号民事判决书载明之义务:被告朱素强、贺峰共同清偿原告李树林借款三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自觉履行。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朱素强、贺峰交清了涉案款3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2110元、执行费1050元。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5)陈民一初字第50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武军

审判员  肖仓孝

审判员  何振云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田迎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