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台三执民字第1439号申请执行人叶小龙。被执行人蔡俊。本院在执行叶小龙与蔡俊(2013)台三执民字第1439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蔡俊已被所在工作单位辞退,人已外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3)台三执民字第1439号一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可随时申请对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蒋明湄
审 判 员 顾安宇
审 判 员 章以良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代
书记员 赖军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