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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宽刑初字第3号

王某某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4-03-17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赌博
当事人
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宽刑初字第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2013年8月1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宽检刑诉(2013)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赌博罪,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26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治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30日、31日,被告人王某某组织张某某、冯某某、许某某等多人在福满家园小区1号楼车库内使用扑克牌以“填坑”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王某某、郭某某(另案处理)在赌博期间每局从赌资中抽头二十元,获利近七千元,并向参赌人员出借赌资。检察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处理物品、文件清单,证人张某某证言,证人冯建文证言,证人许某某证言,同案人郭某某供述,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且其所在社区愿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故本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上述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

审判员  王文君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沈 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