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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奎民一初字第831号

刘同瑞与南方、李振尧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5-11-11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同瑞,南方,李振尧,张守海,张效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奎民一初字第831号原告刘同瑞。被告南方。被告李振尧。被告张守海。被告张效源。

原告刘同瑞诉被告南方、李振尧、张守海、张效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受理。

原告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春萍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赵曙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