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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瀍民初字第304号

翟福州与洛阳五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杨延宗、黄继钦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4-03-13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翟福州;洛阳五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杨延宗;黄继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瀍民初字第304号原告翟福州,男,1953年8月5日生,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委托代理人张晓堂,洛阳市老城区西北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洛阳五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法定代表人张海晓,总经理。被告杨延宗,男,1970年8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辛淑红,河南润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黄继钦,男,1953年2月17日生,汉族,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

原告翟福州诉被告洛阳五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杨延宗、黄继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翟福州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晓堂、被告洛阳五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辛淑红、被告杨延宗及其委托代理人辛淑红及被告黄继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洛阳五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洛阳市消防支队重特大事故储备库综合楼工程,被告洛阳五建公司洛阳市消防支队综合楼项目部,由被告黄继钦为甲方签字与原告于2009年11年25日签订了协议书,原告承包施工总面积为1249平方米,每平方米造价分别为28元和50元,工程总造价79940元。2010年6月该工程竣工后,被告洛阳五建公司与发包方进行了工程结算,并收到了经济效益,被告对原告的农民工工资79940元进行了结算,已支付40340元,尚余欠39600元,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一直不予支付,为此特诉诸人民法院请求:1、判令三被告立即支付偿还拖欠原告农民工工资396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被告洛阳五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辩称:

一、我公司与翟福州没有签订过劳务合同,没有发生过经济交往。

二、黄继钦与我公司没有隶属关系。我公司确实承包了洛阳市消防支队重特大事故储备库综合楼工程,后又将涉诉工程转包给被告杨延宗,杨延宗又将涉诉工程转包给黄继钦,并向黄继钦足额支付了承包款,黄继钦是涉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黄继钦作为涉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是否将工程分包及分包给何人,与我公司没有关系。黄继钦对外分包工程的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其自己承担,与我公司无关。

三、我公司没有向翟福州结算过劳务工资,也不拖欠其工资。

四、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请求我公司支付工资。我公司是公司法人,职工向用人单位主张工资属于劳动争议的一种,依法应履行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因此原告在本案中答辩人的诉求不属于贵院的受理范围。

五、涉诉工程2010年6月已竣工并向发包人交付完毕,截止目前已投入使用3年。原告的诉讼请求超过了诉讼时效。综上,请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杨延宗辩称:

一、我与翟福州没有发生过经济交往,没有经济纠纷,也没有签订过工程付款合同。我以洛阳五建公司的名义承包了洛阳市消防支队重特大事故储备库综合楼工程,五建公司将涉诉工程全部转包给我,后我又将涉诉工程全部转包给黄继钦,并向黄继钦足额支付了承包款,黄继钦是涉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黄继钦作为涉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自行将涉诉工程中的部分劳务分包给了原告翟福州。黄继钦对外分包工程的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其自己承担,与我无关。

二、我没有向翟福州结算过劳务工资,也不拖欠其工资。我将涉诉工程以245万元的价格转包给黄继钦后,与工程相关的所有费用全部由黄继钦支付,我只对黄继钦付款。我已分多次支付将工程款全部向黄继钦支付完毕(支付了250多万)。我没有与原告签订过工程劳务合同,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没有义务向原告付款,没有雇佣过原告,更不应该向原告支付工资。

三、涉诉工程2010年6月已竣工并向发包人交付完毕,截止目前已投入使用3年。原告的诉讼请求超过了诉讼时效。综上,请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黄继钦辩称:这个工程不是我承包的,我只是个工作人员。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19日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向洛阳五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中标通知书,通知书包括:洛阳市重特大事故处置物资储备库综合楼工程项目,经公开招标,你公司为本次招标“洛阳市重特大事故处置物资储备库综合楼工程”的中标单位等内容。洛阳五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甲方)与杨延宗(乙方)签有项目(内部)承包协议,协议内容有:……二、项目承包的具体内容:其中1、乙方负责该工程项目投标阶段中所支出的各项费用,并全面履行甲方与业主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包括合同附件)的全部内容,承担为此而发生的各种费用、押金等。……6、涉及该工程所有税金及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13、乙方必须与该工程施工的所有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因乙方拖欠民工工资及材料款造成甲方名誉及经济损失均有乙方承担。2010年1月31日杨延宗(甲方)与黄继钦(乙方)签订承包协议一份,该协议内容包括:甲方将洛阳市消防支队综合楼工程以图纸面积2461平方,总价值245万元(含税及管理费)将全部工程委托给乙方建设施工。2009年11月15日黄继钦(甲方)与翟福州(乙方)签订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书显示:承包范围:外墙保温工程的制作……合同价款:每平方米50元(包工包料、按实结算);付款方式:乙方施工人员及保温材料进入现场后,甲方支付乙方预付款3万元,该工程完工后,20日内付总造价的97%,余款3个月内付清……。庭审中杨延宗认可五建公司已足额向其支付工程款,黄继钦认可这次工程还欠原告翟福州39600元。另查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洛民终字第27号民事判决认定本案争议工程系被告五建公司转包给杨延宗,杨延宗又将该工程转包给黄继钦,且杨延宗已将工程款支付给黄继钦。

本院认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原告翟福州作为本案争议工程部分工程的施工人与黄继钦之间存在承包关系,其作为本案原告主体适格。生效的法律文书已认定本案争议工程系被告五建公司转包给杨延宗,杨延宗又将该工程转包给黄继钦,且被告五建公司、杨延宗已向黄继钦足额支付工程款。黄继钦认可在工程中仍欠翟福州39600元,因被告五建公司、杨延宗已向黄继钦足额支付工程款,故黄继钦应当向翟福州支付欠款39600元,被告五建公司、杨延宗不承担支付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经合议,

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继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翟福州劳务费396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3年4月26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

二、驳回原告翟福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90元,由被告黄继钦负担。(诉讼费原告已预交,被告黄继钦在执行时一并给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家定代

审 判员  陈寿卫

人民陪审员  吕秀霞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代

书 记员  李浩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