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296-2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深圳市龙威鞋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新上扬鞋业有限公司、鸿源鞋业(深圳)有限公司、健利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谢永健、宋晓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6-01-14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深圳市龙威鞋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新上扬鞋业有限公司,鸿源鞋业(深圳)有限公司,健利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谢永建,宋晓艳,卢绮丽,钟志伟,曾显琴,李国平,黄忠连,梁惠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296-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负责人刘军。委托代理人李少华,男。委托代理人段菲,女。被告深圳市龙威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梁惠南。被告深圳市新上扬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曾显琴。被告鸿源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卢绮丽。被告健利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宋晓艳。被告谢永建,男。被告宋晓艳,女。被告卢绮丽,女。被告钟志伟,男。被告曾显琴,女。被告李国平,男。被告黄忠连,女。被告梁惠南,男。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以上十二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诉讼。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5967元(原告已预交),因适用普通程序,本院收取22983.5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共27983.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吴 品 芬

人民陪审员 彭   风

人民陪审员 韦 开 丽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耿振(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