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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城法执字第805-2号

任庆红与李文孝借款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6-01-26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任庆红,李文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城法执字第805-2号

申请执行人:任庆红,女,汉族。

被执行人:李文孝,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城民立初字第7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李文孝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归还申请执行人任庆红借款130万元(含违约金2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160元、执行费15400元,共计1323560元,但被执行人李文孝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任庆红与被执行人李文孝于2013年11月4日达成和解,被执行人李文孝自愿将位于长治县迎宾家园X单元X楼东户房屋折抵申请执行人任庆红债务50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李文孝所有的位于长治县迎宾家园X单元X楼东户房屋交付申请执行人任庆红抵偿其债务50万元,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任庆红;

二、申请执行人任庆红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执行员  杨伟明执行员  史碧鹰执行员  王琼琼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陶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