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瑞法执字第57-3号申请执行人谭要铁。被执行人濮绿圆。关于谭要铁与濮绿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谭要铁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瑞民一初字第0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濮绿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濮绿圆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濮绿圆一直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濮绿圆除在瑞丽市交警大队缴纳事故处理保证金25000.00元之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相关财产。为保证申请执行人谭要铁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便于案件的顺利执行,2014年6月25日本院已依法将该笔保证金扣划至本院执行专户。现该案暂无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瑞法执字第5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行员 高连闯执行员 杨永森执行员 董诗周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田吉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