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三初字第448号原告青岛泉佳美硅藻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82-6号1305户。法定代表人陈玉柏。被告吉林省绿森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吉林省长春市九台经济开发区卡伦工业园区27号。法定代表人刘辉。被告青岛雅室洁硅藻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辽阳西路369号海兴玛市场B-43。法定代表人强民杰。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泉佳美硅藻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绿森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青岛雅室洁硅藻泥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诉讼请求,本院对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泉佳美硅藻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40元,减半收取为1470元,由原告青岛泉佳美硅藻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侯海霞
代理
审判员 王 欣
代理
审判员 韩 鹏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丽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