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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执字第01864-1号

马腾、马飞与马海峰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5-11-09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腾,马飞,马海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1864-1号申请执行人马腾,男,1996年8月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马飞,男,1996年8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马海峰,男,196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马腾、马飞与被执行人马海峰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马腾、马飞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未民宫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048.88元。执行中,本院已将该案款执行回,并向申请执行人发还,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未执字第018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张春宁执行员  龚四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窦婵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