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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肇德法民三初字第387号

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悦城信用社与王水全、林凤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8-12-26
所属地区
广东省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悦城信用社;王水全;林凤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肇德法民三初字第387号原告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悦城信用社。地址:德庆县悦城镇圩镇。组织机构代码:56829205-0。负责人严杰锋,该社主任。被告王水全,男,197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被告林凤明,男,197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悦城信用社诉被告王水全、林凤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悦城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折半收取为1681.78元,由原告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悦城信用社负担。

审判员  杨向虹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谢永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