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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执字第01870-3号

陈丽荣与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赵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赵村第三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5-11-09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1870-3号申请执行人陈丽荣,女,197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赵村村民委员会。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赵村第三村民小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丽荣与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赵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赵村第三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陈丽荣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未民张初字第00363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4391元。执行中,本院已将该案款执行回,并向申请执行人发还,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未民张初字第00363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张春宁执行员  龚四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窦婵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