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伊民保字第197号申请人杨四清。被申请人王凤义。
申请人杨四清与被申请人王凤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凤义在伊金霍洛旗财政局实发工资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凤义在伊金霍洛旗财政局实发工资予以冻结。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工资冻结后,未经本院许可,冻结工资不得支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高文清
代理
审判员 杜鹏程
代理
审判员 刘益荣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袁 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