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商初字第2092-1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州北路468号。
法定代表人:王井平,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烈,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张蕾,浙江瑞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华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新屋新村二区20幢3单元1楼。
法定代表人:陈文伟。
被告:义乌市集发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北苑路7号。
法定代表人:何产洪。
被告:谯明洪,男,197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梅家乡金盘穴村4组24号。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7209134431
被告:赵桂珍,女,197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梅家乡金盘穴村4组24号。公民身份号码:512922197511281387
被告:何产洪,男,197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官塘下村5组。公民身份号码:330725197001135016
被告:徐筱,女,197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官塘下村5组。公民身份号码:36232219790225246X
被告:陈文伟,男,198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大溪镇河滨东路10号。公民身份号码:35062819801226451X
被告:陈少华。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诉被告义乌市华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义乌市集发进出口有限公司、谯明洪、赵桂珍、何产洪、徐筱、陈文伟、陈少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补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叶 芸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路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