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蓝民初字第01346号原告李兔信,男,汉族,1951年2月11日生,农民。被告李小鹏,男,汉族,现年30岁,住址、职业同原告。被告李亚妮,女,汉族,现年34岁,农民。
原告李兔信诉被告李小鹏、李亚妮赡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亦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兔信撤回对被告李小鹏、李亚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李兔信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后,由原告李兔信负担50元。
审 判 长 王军权
人民陪审员 李润安
人民陪审员 李向前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容源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