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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蓝民初字第01346号

李兔信与李小鹏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0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李兔信,李小鹏,李亚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蓝民初字第01346号原告李兔信,男,汉族,1951年2月11日生,农民。被告李小鹏,男,汉族,现年30岁,住址、职业同原告。被告李亚妮,女,汉族,现年34岁,农民。

原告李兔信诉被告李小鹏、李亚妮赡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亦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兔信撤回对被告李小鹏、李亚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李兔信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后,由原告李兔信负担50元。

审 判 长  王军权

人民陪审员  李润安

人民陪审员  李向前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容源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