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旬邑民初字00912号原告任某,村民。被告秦某,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诉被告秦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3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润军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孙启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