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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旬邑民初字00912号

任某诉秦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4-02-13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任某,秦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旬邑民初字00912号原告任某,村民。被告秦某,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诉被告秦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3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润军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孙启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