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商初字第1692号
原告:谢云生,退休工人。
委托代理人:王国权,慈溪市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岑光启,农民。
被告:陈央波,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云生与被告岑光启、陈央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云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长 卢静芬
审 判 员 芦吉权
人民陪审员 黄秋芬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代
书 记员 邹燕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