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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商初字第1692号

谢云生与岑光启、陈央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6-04-23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谢云生,岑光启,陈央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商初字第1692号

原告:谢云生,退休工人。

委托代理人:王国权,慈溪市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岑光启,农民。

被告:陈央波,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云生与被告岑光启、陈央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云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长  卢静芬

审 判 员  芦吉权

人民陪审员  黄秋芬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代

书 记员  邹燕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