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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社刑初字第00056-2号

贾中强受贿罪一案一审刑事恢复审理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受贿
当事人
贾中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社旗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社刑初字第00056-2号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中强,男,50岁。2010年5月至案发前任社旗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局长。因涉嫌受贿犯罪,2011年6月25日由南阳市检察院决定逮捕,2011年6月25日被社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案件审理需要,2011年11月28日由本院决定,同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杨德青,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刑诉(2010)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中强犯受贿罪,于2011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2年3月1日作出(2011)社刑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贾中强犯受贿罪,判决免予刑事处罚。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3月12日作出社检刑抗(2012)2号刑事抗诉书,以原判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量刑明显不当为由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南刑一终字第089号刑事裁定书,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影响案件审理的原因已消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

审 判 长  陈 平

审 判 员  樊 斌

人民陪审员  石国宇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包景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