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二七法执字第1230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恒泰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冉桂红,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美霞。关于申请执行人北京恒泰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美霞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北京恒泰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二七民二初字第1324号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美霞协助办理解除北京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美霞于2004年8月7日签订的编号为0428087号商品房买卖合同。本院于2013年11月28日向被执行人王美霞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协助申请执行人北京恒泰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解除北京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美霞于2004年8月7日签订的编号为0428087号商品房买卖合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0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被执行人王美霞于本裁定生效后三日内,协助申请执行人北京恒泰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解除北京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美霞于2004年8月7日签订的编号为0428087号商品房买卖合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韦亚磊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冯斌阳 百度搜索“”